法律

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不当得利事实的出现往往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侵权行为法律事实的出现则是侵权人的过错造成的。

  (二)不当得利只针对财产性利益;侵权行为则包括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侵权之债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返还不当得利,返还不当得利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因为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保有无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对侵权的处理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目的是补偿受害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使权利回复到未受侵害的圆满状态。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成立的四项基本要件,即一方获利;一方受损;获利无法律上原因;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只要满足这四项条件,就可以立案。没有金额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一)协商

  如果发生不当得利行为,本着和平的原则,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额不大,案情不复杂。双方当事人可以自己协商,如果能协商一致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二)调解

  产生不当得利纠纷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之后,如果能达成协议,签订调解书,双方遵照调解书执行。

  (三)诉讼

  不当得利纠纷可以通过法院上诉解决,诉讼时效是两年。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