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1、一方取得利益一方取得利益,是不当得利的前提。这种利益,既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又可以是其他利益。这里的受益即当事人财产总额的增加,它有两种情况:一是积极的财产的直接增加,例如,拾得遗失物卖掉化为现款而据为己有;为他人保管现金而将利息据为己有等。另一种是消极的财产增加,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本应负担的债务而不再负担等,均属取得利益。

  2、他人受有损失一方取得利益,他人未受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例如,拾得他人抛弃物变卖取得现金即为一例。他人受有损失,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现实利益的减少,例如,拾的他人之物据为己有。另一种是可得利益的减少,如居住他人空房,使他人得到租金的可能性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3、取得利益和另一方受有损失之间有得利人取得利益与另一方受有损失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即由于一方取得利益而使年个一方受到了损失。二者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双方互不相关,则不构成不当得利。这种因果关系既可以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又可以是间接的因果关系。

  4、该受益无合法根据当事人一方受益,如果是基于法律或合同的约定,具有合法根据,则不构成不当得利。受益无合法根据,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条件。这种合法根据包括法律的直接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两种。没有合法的根据,有几种情况:

  (1)自始至终无合法根据。

  (2)开始有合法根据,其后发生变化,失去了合法根据。

  但无论何种情形,均属无合法根据,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关于不当得利的性质,不当得利是属于法律事实还是行为?观点不一,有的认为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因为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上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其他的则认为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仅以存在不当得利为根据,不当得利事实属于事件。笔者认为不当得利是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如何判断事件与行为,是依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不当得利债的产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所以它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是属于民事法律中的事实行为。因为这是当事人(受损人)有意思的行为表现,而受损人所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是与当事人意思无关,并且能够到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在不当得利关系中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形成的是债的关系,也就是一种民事关系。因此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