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雇员受伤雇主赔

  近日,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雇员损害赔偿纠纷,判决被告彭某与某通信工程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刘某的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等共计34824元。

  2008年3月12日,刘某受雇在某通信工程工地施工时,由于雇主彭某所提供的滑轮失灵,致使角杆倾倒,角杆和杆上的钢绞线将刘某左腿压伤,造成刘某左腿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彭某将刘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十二天后刘某出院并回家进行康复治疗。刘某在多次向彭某催讨后续治疗费用无果后,将彭某及违法分包工程给彭某的某通信工程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且刘某自身并无过错,雇主彭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通信工程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明知彭某没有施工资质而将工程违法分包给彭某,应当对彭某所承担的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