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针对公务员辞退问题的对策

  1、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为辞退提供依据。1994年3月8日,国家人事部颁布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为公务员的考核机制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使公务员的考核工作逐步纳入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改革考核机制,首先要端正公务员考核的指导思想,使考核真正为公务员的后继管理环节服务;其次,改革具体的考核方式,尽可能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揉入考核标准之中,突出实绩考核;最后,公务员考核结果必须兑现,要与辞职、辞退制度紧密结合起来。

  2、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被辞退人员提供公共服务。我国的人才市场与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有限,仅限于发挥人才交流的中介功能,还有多方面服务功能未发挥出来。完善我国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以人才市场和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机构为核心建立起多层次、多功能覆盖个社会的人才服务机构。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国家法律、政策赋予的管理职能之外,还应在人才交流、开发、评价、储备和保障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3、转变观念意识。首先要树立权利义务并重观念,公务员的权利是国家法律对于公务员可以享受某种利益或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国家规定公务员的权利是为了使公务员更有效地行使职权、执行公务。公务员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机关和个人不能侵犯,公务员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享受或放弃某些权利,但属于公务员职务方面的权利不得放弃。公务员职务方面的权利同时也是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作为公务员,他无权放弃或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当公务员未能或没有依法履行其法定义务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4、树立职业风险意识。我国以往缺少辞职辞退制度,缺少必要的淘汰机制,进入干部队伍,就意味着就职风险消失殆尽。“在职闲暇”、官僚主义现象普遍,因此必须将竞争机制、新陈代谢机制引入就职领域,在优胜劣汰的机制面前人人平等,政府部门不是保险箱,只要公务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背相关规定,就可能面对降职,降薪,甚至辞退的处理。在岗位竞争日趋激烈的大背景下,辞职辞退制度的推行可以促使公务员加强职业风险意识,在其执行公务时就会更加严格地按照职位的要求尽职尽责。公务员树立职业风险意识不仅有利于公务员个人发挥作用,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也为推进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扫清思想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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