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认为给付“赵姨娘”,精神抚慰金过高,货运公司不服提上诉

  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北京广源京达托运处不服苏秋冬诉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本案原告苏秋冬系原北京京剧院演员2007年1月13日,苏秋冬骑自行车在崇文区永外大街路口,与被告北京广源京达托运处司机驾驶的大型汽车相撞,造成苏秋冬受伤。经两家医院分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外展神经麻痹,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和面部软组织裂伤等,苏秋冬因脑外伤致精神障碍,本次诉讼中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代其提起并参加诉讼。该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是被告负全部责任。苏秋冬的法定代理人认为苏秋冬是一名北京京剧院演员,参加过多部电影、电视剧的拍摄,但因此车祸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导致无法从事演艺事业,故起诉至崇文区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各种费用共计53余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2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其身体和财产遭受侵害,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单位司机负全责,且其司机驾车出行系行使职务行为,故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判令北京广源京达托运处给付原告人民币29余万元;同时考虑到苏秋冬的职业特点等因素,依法确定精神抚慰金为6万元。

  判决后北京广源京达托运处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明显过高,没有法律依据;误工费、护理费有误故请求依法改判。

  该案件正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