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小学生不服管教动粗,女教师受伤获赔

  管理小学生却遭到殴打致伤,愤怒的女教师为此将学生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10月15日,河南省鲁山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殴打老师的学生赵某的监护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09.02元。

  2009年6月1日上午,小学女教师尚某在六年级学生赵某所在班级上英语课时,发现赵某等3名学生不遵守课堂纪律,尚老师遂对其批评并制止,其中2个学生接受了批评,赵某则用不予接受的眼光目视尚老师。尚老师为能够正常上课,责令赵某离开教室,赵某拒不离开,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中赵某窜上前用力推搡尚老师,致使其头部、左上肩受伤。

  随后,尚老师在医院进行医治,住院11天花去各项费用1311.02元。尚老师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将学生赵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5783.7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师生关系,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被告赵某作为学生,不能理智地对待老师的批评,与老师发生争吵并在争吵中用力推搡原告尚某,致使其受伤,对此赵某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鉴于赵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赵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09.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