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知识产权投资的相关法规

  知识产权投资的相关法规:

  我国没有对于知识产权投资的部门法,但是在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正,涉及了知识产权投资的规定主要有:

  股东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新公司法还对股东不依法缴纳出资的法律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海关不予备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