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结婚”22年被判事实婚姻不存在

  事实婚姻不同于重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家住丰顺县潭江镇的37岁女子李某,在与现任“丈夫”共同生活了22年并生育了2个孩子后,因无法继续与“丈夫”共同生活而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

  丰顺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发现李某与“丈夫”的关系只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她自己还是未婚状态。最终李某只好撤回了对“丈夫”的起诉。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

  据了解,李某是一名地地道道的客家女子,因为家庭贫困的原因,她小学毕业后就辍学了。1990年,刚满15周岁的李某经同村人介绍,嫁给了比她年长14岁的丰顺男子刘某,两人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

  刚开始,两人的生活还算美满,李某为刘某生育了两个儿子,并把自己的户口重新登记到了刘某家的户口本上。然而好景不长,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脾气暴躁的刘某还经常动手打李某。为了年幼的孩子,李某只得再三忍让,勉强继续与刘某共同生活。

  无法起诉“丈夫”只好撤诉

  今年7月份,眼看两个儿子均已长大成人并都找到了各自的工作,李某心头的那块石头也放了下来。于是,她来到丰顺县人民法院留隍法庭,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其与丈夫刘某的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李某与刘某的户籍登记卡记载两人为“夫妻关系”,但是李某与刘某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法律上不存在婚姻关系。此外,虽然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的时间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本应视为事实婚姻关系,但是直至1994年2月1日李某仍未满20周岁,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李某与刘某也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

  经过留隍法庭郑庭长的解释,李某明白了法律的规定,最终撤回了起诉。8月31日,郑庭长应李某的要求,帮她联系到其户籍登记所在地的派出所,协助李某办理户籍登记更正手续。

  法律解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在此之前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并且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是一种事实婚姻,受到法律保护。在此之后,只要不进行结婚登记,就不存在所谓的事实婚姻,也不受法律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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