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能够作为事实婚姻的证据有哪些

  按实际情况,对于事实婚姻的证据需要能证明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情形,证据可以是人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