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知识产权是否包括发现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exclusive right)。

  这个问题当前争议较大,主要是因为各个国家级织的不同文件规定所致。

  那既然如此,知识产权包括发现权吗?

  前苏联对“发现权”有最早的法律规定。

  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将知识产权划分为: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科学发现权、外观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等。其中将科学发现权明确规定为知识产权。

  1994年签署的TRIPS协议是目前国际上关于知识产权界定范围的依据,划分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权。TRIPS协议代表了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现代化水平,与WIPO公约相比,TRIPS明显地已经不包括发现权及过于宽泛的“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缩小了知识产权的范围,更趋于科学化。

  我国《民法通则》知识产权项下,规定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6种知识产权,这里的发现权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科学发现权”的含义相同。不过,理论界也有认为我国民法的发现权所指的发现是广义的,包括自然、科学、生活等领域。

  现在国际上一致认为科学发现权不是知识产权。其原因在于科学发现不具有创造性,它是人类对客观存在的尚未揭示出来自然现象、自然规律、事物性质迄今为止的一种认识,是人类认识世界的范畴,属于人类的认识成果。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人的智力活动的结晶。

  尽管如此,各国法律的规定也不相同。《美国专利法》包括“发明与发现”,其所称的“发现”实为“发明”的同义语。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将科学发现排除在专利权范围之外。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的规定,表明发现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目前理论界已有专家提出需要重新审视《民法通则》关于知识产权的种类,应当按照TRIPS确定知识产权范围,不应包含发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