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抵触申请的专利可以被无效吗?

  一、抵触申请的专利可以被无效?

  在申请专利时有时会碰到一种情况,会导致申请无法授权。在专利法规中的术语称之为抵触申请,抵触申请是指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因此,抵触申请是不可以授予专利权的。

  依照专利法的规定,符合以下两个要件的情况视为抵触申请:

  1、在某项专利申请之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

  2、记载在某项专利申请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抵触申请是为了防止不同主体就相同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后,重复授予专利权,从而使获权专利不具有唯一性,同时也体现了我国专利制度的先申请原则即专利优先权,保证专利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相关法律规定

  《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专利申请被驳回如何申请复审?

  专利申请被驳回的申请复审,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关于提交复审请求的具体步骤有哪些?

  1、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复审请求书》

  《复审请求书》一式两份,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复审的理由只能针对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或者撤销、维持专利权的决定所涉及的事项,不得提出其他无关的理由和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2、复审委员会受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原审查部门不同意撤销原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下发复审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3、请求人陈述意见

  申请人对复审通知书提到的问题进行意见陈述,即反辩审查员的意见,为自己的专利辩论,消除审查员所说的问题点。

  4、复审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

  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若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法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若认为符合,撤销原驳回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