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物业合同纠纷仲裁的条件

  (一)只有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物业管理纠纷才具有可仲裁性。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是物业服务合同,而物业服务合同是作为平等主体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的有偿服务合同,基于物业服务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具有可仲裁性。至于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物价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而引起的行政纠纷不具有平等性,业主私自违章搭盖、侵权索赔方面的纠纷不存在书面的仲裁协议,都不属于仲裁的可受理范围。

  (二)必须签订了有效的仲裁协议。由于仲裁协议是仲裁受理的前提,因此,在仲裁案中必须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只有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该物业管理纠纷,否则无权进行管辖。

  (三)符合法定程序产生并取得业主大会表决同意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对全体业主和实际使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任何一个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以其本人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未实际签订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的仲裁管辖异议均不能成立。

  注册注册物业管理公司的条件为:

  (一)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相关专业类的技术人员及专职管理人员大于或等于10人。

  (三)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建立并执行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五)有物业管理项目被委托。

  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即可。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和服务:

  (一)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

  (二)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

  (三)环境卫生的管理;

  (四)绿化管理;

  (五)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工作;

  (六)车辆秩序管理;

  (七)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

  (八)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