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怎么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6、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