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村集体财产处置程序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经营权,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

  2、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可以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经营权,资产所有权不变。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制定经营目标,明确经营责任,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除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外,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非法压价发包或者出租集体资产。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内部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流转、经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投资或者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较大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一)数额较大的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数额较大的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三)数额较大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集体经营性资产将实行股份合作制,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将占有一定的股份共享集体收益。也就是说农村集体资产自然是可以分给村民的。

  只是需要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进行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具体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具有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

  2、具享有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资格的人员,并以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

  3、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