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相邻关系是独立的物权吗

  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

  从法律实务的角度,相邻权纠纷尤其是因相邻关系造成的损害,在诉讼过程中较为关键的是相关证据的固定和保存。

  对此,请注意如下事项:

  (一)如因相邻关系给自己的财产造成损害,通常私自对现场的拍照、录音等形成的材料在法庭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应及时向居委会或物业服务公司等报告,并要求其出具证人证言。

  (二)在调解过程中,通常会形成调解笔录,其在法庭上也可作为证据提供。

  (三)对现场进行公证。公证的证据,对方通常无法反驳。

  (四)如损害较大,计算损害的金额,需要找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

  (一)邻地利用关系具体又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代地通行权。

  2、管线铺设关系。

  3、建造建筑物等利用权。

  (二)用水和排水关系

  1、用水关系。

  2、排水关系。

  (三)妨害妨免关系

  所谓妨害妨免关系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自己之不动产权利时不得给相邻之不动产权利人造成不应由其忍受的妨害。

  (四)越界关系

  1、建筑物越界。

  2、树木等越界。

  相邻土地应该怎样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的,土地权利要提供必要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