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品所有权是什么意思

  商品所有权说是指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权性质的一种理论。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其经营的财产享有全部或部分商品所有权。具体又包括两种不同观点:认为商品的所有权是企业对在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的基础上所生产的部分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即企业对进入交换部分的劳动产品享有所有权。认为企业所享有的商品所有权的客体不仅指其部分劳动产品,而是指企业所占用的全部财产和全部劳动产品。企业对其产品固应享有全部权利,但对其占用的财产,按商品经济的要求也应享有全部权利。

  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义务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于权利人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1、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之时转移所有权

  即“合同成立主义”,认为买卖合同成立时,货物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合同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出卖人转移于买受人。”

  在货物交付时转移所有权

  2、即“交付主义”,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采用此种规定。由于对交付性质的不同认识,又存在两种学说,即物权行为说和债权行为说。

  3、相关法律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定的除外。把货物交付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优点十分明显。

  第一,交付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行为,可以说是一种客观的标准,确定性强;

  第二,交付本身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货物为动产,所有权随交付而移转,显然符合物权公示的原则,从而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标的物的确定是交付的前提,货物一旦要交付,必然是确定的,因而也不会出现合同成立时所有权转移中所存在的矛盾。

  但是相对于合同成立主义来说,交付主义对买方的保护力度也相对较低。对特定物买卖而言,买方总是希望卖方作实际履行,要求卖方把特定物转移给他。但是,如果把交付作为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卖方在约定交付的时间就可拒不交付,只作金钱赔偿。特别是在卖方见利忘义、高价另售的情况下,法院对此也没有理由判决卖方作实际履行,因为法律不能强迫卖方把不属于买方的东西交给买方,而卖方则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得失,有权选择不交付,而只作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