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办理机动车过户需具备的条件

  (一)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应办理车辆转移登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2、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3、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4、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5、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6、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7、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8、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9、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10、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11、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1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1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4、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的。

  直系亲属机动车过户有两种方式:

  (一)一种是交易方式,即仍需去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相关手续。办理点可以是本人身份证所属车管分所,或是转让方身份证所属车管分所,但转让方不必本人去办理。

  (二)另一种是赠予方式,可到公证处办理一个赠予公证,凭借赠予声明和公证书来办理转移登记。但公证费用按照赠送车辆的价值百分比来收取,一般高于交易方式的费用

  办理车辆赠予手续时,需要交纳公证费,按照“国家最新公证费收费标准”的规定: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除了车辆公证费,获赠者还需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机动车在法律上属于动产。我国法律理论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是以交付为判断标准的。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在没有法律(不是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者判例)和当事人另有约定情况下,所有权在标的物交付时发生转移。应该说明的是,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在买卖合同中其所有权转移亦适用“交付”规则,即以交付转移所有权,而不是适用什么不动产登记规则。

  机动车过户登记是在所有权变更之后,《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也明确指出:“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