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是哪个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用权抵押的,为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业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首先是贷款银行审查;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及其他各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贷款承诺书,并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然后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借款人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书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并请售房单位在房产收押合同上签章。借款人办理抵押房屋的保险;借款人持购房合同到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抵押房屋的保险。

  然后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借款人持购房合同、抵押合同、收押合同及保险单,与第三方(法人)担保人一起到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要求公证的,可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最后是贷款银行划款贷款银行将贷款以转帐方式划入购房合同中指定的售房单位在贷款银行的存款帐户。

  实践中,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申请抵押物登记存在着两种审查方式,一种是实质审查,另一种是形式审查。理论上,所谓实质审查是指登记机关对登记的物权的存在状况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为此,登记机关必须享有调查权,在进行登记之前,对抵押物的种类、数量、质量、性质等存在状况进行全面的核实。与实质审查权相对应,登记机关如因审查疏忽,使登记的物权与该权利的现实状态不符,就应对因此而受到损害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实质审查一般与登记错误的国家赔偿制度联系在一起。所谓形式审查,是指登记机关仅就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书面文件材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表面上的审查,物权的变动过程与登记之状态是否相符,登记机关不负调查职责,当物权的真实状况与登记的状况不符而登记机关对此无过错时,登记机关不对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