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强制拆迁首先犯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大河网讯安徽颍上县乡干部在城镇开发建设时收受贿赂、滥用职权、野蛮拆迁,终致被拆迁人自缢身亡。近日,颍上县3名乡干部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刑。(《新京报》1月31日)而指挥实施强制拆迁的被告人毕德红犯行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刑6年6个月。

  官商勾结实施野蛮的强制拆迁首先犯了一个最基本的刑事犯罪,但是原告很少以这个罪行在起诉,同时我们的法院也很少以这个罪行来判刑,在本案中被告人毕德红同样没有以这个罪行判处,这就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西方谚语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说国王不能进,不是说国王进来会故意毁坏财物,而是说未经我许可你就不可以进入我的房屋,否则就是非法侵入我的住宅,这也是西方谚语的真实含义。

  虽然我们的《宪法》和《物权法》都保护我们的房屋所有权,虽然这些强制野蛮拆迁的官员和公司在拆迁之前第一件事就是非法侵入居民住宅,已经触犯《刑法》,但是为什么法院在司法审判时没有以这个罪行进行判处?

  我不是进行普法教育,但是我想说的是,不管是关注强制拆迁的社会人士,还是被拆迁的普通公民,或是主管正义最后阵线的法官,在谴责和惩罚强制野蛮非法拆迁居民房屋时,他们首先是犯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其次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为此,我建议案中的原高或检察机关追加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