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农民宅基地流转需修改《物权法》

  本报讯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刘江常认为,与城乡二元体制相对应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已成为制约城乡一体化的瓶颈,主要是土地政策和制度、户籍管理制度和法律体系、农村金融体制、行政管理体制。

  针对当前宅基地改革的呼声,刘江常发现这与《物权法》有冲突。他指出,农村土地承包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面临法律和政策上的束缚,制约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和农地效益提高。《物权法》中虽然明确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但同时又明确,农村宅基地不得抵押,这使得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农村住宅无法进行物权登记。

  刘江常建议,应该对有关法律,主要是《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进行深入研究,对不合时宜的有关法律条款进行系统清理、修订,使其适应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鼓励试验区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总结经验、因势利导,打破一些法律制度上的束缚。

  他提出,建议加快出台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的相关司法解释,并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及时对《担保法》中与其相矛盾的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