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沈阳五成居民不懂物权法

  2007年10月1日,号称推动了中国法治进程的《物权法》从开始实施的第一天,就在全国引起极大关注,除了各地纷纷出现“物权法第一案”外,社会各界对它的争议也始终不断。

  从自家墙外安装防盗栅栏的合理性,到小区公共道路的车位收费问题;从小区内电梯中广告收益的归属,到城里人买农村的宅基地是否具备资格……

  一年的时间过去了,这部到处充满民权色彩的法律究竟对社会产生了怎样的影响?这部旨在强调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是否真正地被每一个百姓所认知?

  点

  痛苦的认知过程

  啥事在2007年10月1日之前,家住大东区天龙家园的张先生绝对没有想到,他在开发商赠送的屋顶花园中搭建房屋竟然属于违章。在此之前,张先生一直坚信,自家的房屋自己能做主。所以,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多次与其协商,让其拆除时,他都坚持己见。

  咋办《物权法》出台后,业主委员会手持《物权法》将张先生诉到法庭。2008年3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自行搭建的房屋所占用楼顶部分,属于业主共有,而不属张先生专有使用,其行为属违章搭建行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张先生的行为侵害了天龙家园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天龙家园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要求张先生拆除所搭建的违章建筑。

  结果这次败诉,让张先生彻底地认识到了自己的偏执与无知,从那时起,张先生知道了《物权法》,而《物权法》也真正走进了张先生的生活。业余时间,张先生成了亲戚朋友们的义务宣传员。

  案例和张先生一样,许多人认识《物权法》也经历了一个化蛹成蝶的过程。家住和平区某小区的李女士家住三楼,出于防盗的考虑,她在自家阳台和窗户上都安装了铁栅栏。李女士这一行为引起了其楼上的住户王先生的不满。王先生认为,楼下安装的铁栅栏可能会使三楼相对安全,然自家却因此会受到盗贼的威胁。因此,王先生在苦劝无效的情况下,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楼下拆除铁栅栏。

  在《物权法》未出台前,李女士认为,没有不允许安装窗户护栏的法律条文,也没有需要行政审批许可的规定,她在自家窗外安装护栏并不违法。然而,和平区法院依据《物权法》第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判决李女士立即拆除房屋阳台和窗户外的铁栅栏。至此,李女士才知道,有这样一部法律,专门保护私有财产的平等,它就是《物权法》。“如果把这次败诉反过来想,也不是坏事,以后我也可以用它给自己维权。”李女士同时承认,在认知《物权法》的过程中,自己付出了一定的代价。

  延展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除了上述两种情况,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音、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面

  五成居民不懂《物权法》

  问题小区电梯里广告收益和一楼公共部分的租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城镇居民禁止到农村买房子?小区公共道路的停车位物业无权收取泊车费?开发商随房赠送的空中花园和一楼花园业主并没有所有权?房产证不再是房产唯一证明,房屋登记簿证据效力将高于房产证……《物权法》实施近一周年,多数居民对其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仍然“雾里看花”。

  事实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获悉,从《物权法》出台到今,不过一年的时间,各级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适用《物权法》的案件越来越多。而《物权法》的出台也使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有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

  数字记者对沈阳市区20名年龄在20至60岁、文化程度初中以上的居民进行调查发现,在《物权法》实施一周年的时候,多数人谈起它还是一头雾水。有半数以上的人不知道有《物权法》。另有30%的居民知道《物权法》但不知道具体的内容。在“《物权法》中您最关心哪方面的权益”时,25%选择“物业公司或房地产商利用居住小区的场地设置收费停车场、将住宅建筑物的外墙面、电梯墙面租与他人做广告宣传等牟利行为侵害业主收益权”;15%选择“业主擅自封闭阳台或顶层楼梯、占用某一共有部分作为私有”,35%选择“由噪音、渗水、饲养宠物等引起的相邻纠纷”;20%选择“物业与业主的关系”,5%选择“其他”。而在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您会怎么做时,85%的选择“上门理论,争取对方改正”,5%选择“诉至法院,通过《物权法》为自己维权”,10%选择“忍气吞声”。

  说法参与记者调查的铁西区兴华街某小区的王先生对记者说,“以前真不知道《物权法》对我们业主的权益有这样的规定,心里挺激动,但说实在的,就算是知道了,我也不可能去法院告去,顶多和人家理论几句。”王先生的想法代表了一大部分人的心声,知法却不懂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是多数被调查人的通病。

  趋势和平区遂川街道市府社区早在去年《物权法》刚实施不久,就邀请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社区义务法律顾问张瑛教授为社区居民讲解《物权法》,吸引了近百名居民的关注,社区当时也掀起了一个学习《物权法》的小热潮。然而该社区的王书记对此却别有一番感慨,“大家这一年来通过对《物权法》的学习,法律意识虽加强了,但仍停留在口头议论的阶段。像社区里的汽车修配厂和无证宠物医院严重扰民的问题,大家也都意识到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但还是没有人向法院提出诉讼。希望下一步,大家不只是能认识《物权法》,还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限

  《物权法》不是万能钥匙

  《物权法》第74条中明确规定,小区内的绿地、公用道路、公共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均属业主共有,若占用公用道路用于停车,所产生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小区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至于车位、车库的归属,可由业主、开发商、物管等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

  记者在对沈阳市多家小区进行调查后发现,即使有《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但多数小区依然对停车位的问题“我行我素”。表现最为突出的是一些小区物业公司未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单方面在小区公共道路及楼前划区停车位收取泊车租金。如果业主在不交纳泊车租金的情况下停车,将会受到小区内保安的驱逐。

  大东区某小区的胡先生告诉记者,从2006年购房后,他就一直在交泊车租金,每月一百多元。记者了解到,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公共用地没有处分权和收益权。像胡先生这种情况,在协调无效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诉至法院,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公共道路的停车位问题遇到《物权法》可迎刃而解,而小区内的车库和车位的归属权却是个难题。“从这个角度来讲,《物权法》也不是万能钥匙,仍需完善。因为《物权法》中对停车位的归属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使这个问题模糊化,这样会使法官在判决时产生不同的理解。”一直担任某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的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振革认为。

  “应该承认,《物权法》的细分使法官在判案时有了更足的底气,使以前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件变得有法可依。”和平区法院一位法官如是说。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的一位法官却认为,在《物权法》实施后,要解决好调整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中出现的法律纠纷,仅一部《物权法》还不够,需要有许多特别法来支持,需要与专门的法律法规结合起来运用。

  建

  助推社会转型

  《物权法》

  助推社会转型

  郭洁,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从事物权法专业研究已达十余年。谈到《物权法》的实施,郭院长感慨良多。“《物权法》实施一年来对中国社会带来的变化是深刻的。承认并且保护私有权本身就是国家、社会的一个很大进步。因为《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其实质是确认市场经济条件下基础性的财产关系,是利益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物权法》的实施意味着市场机制调节利益关系获得了法律的保障,这将推动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转型安装了助推器。”

  对于以前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郭院长一直认为是中国社会的痼疾。“《物权法》关于物权的一般规则和对国家所有权、国家专有自然资源的确认和物权保护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政治要求,现实化为法律行为,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有权人、股权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已有法可依。”在郭院长看来,《物权法》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它为完善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制度环境。

  长久以来,个别行政执法人员野蛮执法,踢踹摊位、随意没收物品,使一些流动摊贩和小本生意人苦不堪言。郭院长认为,现实中对于市场主体最难以抗衡的物权侵犯不是来源于个体,而是行政权力。《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些规定加速了消除行政权力配置财产关系的痼疾。《物权法》的实施改变了行政权力对于民事关系的过度干预,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物权法》颁布以来,各级政府部门调整了行政方式和边界,将政府的职责从干预市场转变为服务市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即是例证。而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沈阳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物权法》实施后都进行了认真的学习,行政执法的行为也愈发规范化。

  和李振革律师的观点一样,郭院长也认为,《物权法》的实施确实激发了社会公众保护个体权利的法律意识。《物权法》不仅确认了个体的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一般性的利益归属关系,也提高了对人民生存性权利的保障水平,例如,对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这无疑扩大了原有法律中的民事利益范围。但郭院长同时认为,《物权法》有许多地方仍需完善。财产关系的复杂性和社会转型期所决定,物权法还不能协调全部的利益关系。有些规则还是倡导性的,欠缺司法的可操作性;有些制度还要留待改革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