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车位纠纷“小有进步”物业难以“赖着不走”

  6月19日,本报刊发“物权法司法解释对‘住改商’的影响”后,多位读者再度咨询司法解释对车位等物业问题的规定。就大家关注的问题,记者再度进行了采访。

  “物权法规定,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是物权法并没有直接确定车库、车位的物权归属,而只是给出了一个确定车库、车位的物权归属的规则,由当事人通过约定来确定。从实际来看,许多开发商利用其强势的地位,操纵车位、车库的处置,或抬高价格出售,或只售不租,让业主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车位、车库的纠纷如何处理,是从‘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立场来平衡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利益。业主的车位需求应当优先满足,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杜绝开发商将车位外卖而导致本小区业主却没有车位的现象,也可以对某个业主购买多处车位倒卖的情况进行规范。”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廷斌说。

  此前,本报多次接到鞍山西道附近多个小区居民反映,称物业将小区内空地用于临时停放外来班车或者被处罚车辆,徐律师建议再遇到类似情况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维权。但调查中记者也发现,关于车位,业主的需要如何“首先满足”,如何来“保障实施”,司法解释没有给出答案,因此车位纠纷必然会是物业问题中的难点。

  此外,“司法解释”中还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这,无疑对少部分服务质量不到位的物业“赖着不走”进行了规范。读者曾向本报反映的类似拒不撤出,甚至新老物业交锋“非法扣押电卡”等纠纷,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报记者罗骏实习生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