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捡到金手镯,拒绝还主人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拾金拒还不仅违背道德良知,也被法律所禁止。近日,祁门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遗失物返还纠纷案,依法判决拾得财物者将财物返还给失主。

  今年1月26日,操某到一家羽绒服商店购衣,在试衣过程中不慎将一只重23.49克“千足金”手镯遗失。同日,胡某夫妇也在这家商店购买衣物,在试衣时捡到了这只手镯。其后,心急如焚的操某从其他途径得知消息后,于2月29日找到胡某夫妇协商,并答应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感谢,但胡某夫妇以操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就是失主为由,拒不返还。随后,操某多次与胡某夫妇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金手镯。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拾得他人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拒不返还的,权利人有追回遗失物的权利。在严格审查了双方提供的有关这只金手镯的证据后,认定该手镯即为操某的遗失物。遂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