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土地及房屋抵押权首次登记办理时期

  需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主债权合同或其他债权债务合同;

  5、抵押合同;

  6、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抵押范围平面图;

  8、涉及划拨土地上国有资产抵押的,应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并在抵押物评估报告或价值确认书中注明划拨土地;

  9、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建设部门出具的在建工程尚未预售证明。

  办理流程:

  1、抵押双方到相应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提出房屋抵押申请;

  2、登记机构审核登记,抵押权人到相应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抵押权的实现是指处理抵押物使债权得以实现的行为。担保法对抵押权的实现作了明确规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分配;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第(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位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