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代位求偿权需要的材料

  “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责任对方为机动车方)、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责任对方驾驶员《机动车辆驾驶证》、责任对方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责任对方的保险单、事故证明(报案时没有提供的)、损失确认书、车辆修理结算单据、“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责任对方为非机动车方)、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事故证明(报案时没有提供的)等。

  1、代位求偿的实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

  (2)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

  (3)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2、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第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3、代位求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1)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2)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款金之后,依法拥有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权利。

  物上代位权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与代位求偿权不同,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就拥有了该受损标的的所有权。处理该受损标的所得的一切收益归保险人所有,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