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房屋采光受影响

  ■案情简介:2004年,陈先生购买了某公寓的一套住房,他的住房从早晨太阳升起到中午12点,采光都很充足。但自从2006年某房地产公司在离他家不远的地方盖起了一栋高层商品房后,采光和通风就大大受到影响,最短时一天只有20分钟日照。他认为开发商侵犯了自己房屋的采光权,遂要求开发商对此予以赔偿。但开发商则认为自己的开发项目已通过规划部门审批,属于合法行为。双方协商未果,陈先生无奈求助于律师:房屋采光受影响,开发商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公民住宅的日照是其正常健康生活的权益。采光权是物权法明确赋予公民的基本物权。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行政许可的建设行为在客观上并不能完全排除对公民民事权利的侵犯。本纠纷中,开发商的楼房建成后,陈先生所居住的房屋有效日照时间锐减,家庭生活质量也有所降低,因此开发商的建设行为已侵犯陈先生的采光权。因此,开发商应赔偿陈先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