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2/3人同意,我的房子就要被强拆?

  为防止钉子户的出现而影响旧城改造,1月27日公布规定,如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户数达到或超过总户数的2/3的,对逾期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可启动强拆程序。(1月28日《新快报》)

  这种“多数人可剥夺少数人权利”的规定,其本质是给暴力拆迁提供了貌似合法的外衣,这种“合法”强拆比单纯的暴力拆迁更可怕。

  从物权法的角度讲,虽然土地是国有的,但公民取得住房产权以后,住房就是私人财产,这个产权不仅包括住房实物,也包括70年土地使用权,公民私人物权具有排他性,并不具有公共性。任何人都无权越俎代庖。在没有签订拆迁协议之前,讨价还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有关方面要拆迁公民房屋,就应该取得业主的同意。如果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拆迁就不应该进行下去。不管是平房还是楼房,不管是开发商还是政府主导,拆迁都不能进行下去。

  规定旧城改造项目2/3户数同意拆迁可以申请强制拆迁,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回避了“旧城改造”主张方与公民个人之间的矛盾,不用一对一坐下来谈判、协商,拆迁难度大大降低。如果2/3户数业主同意拆迁方案,强制拆迁就找到了“民意”依据。那么,2/3已经签字的业主就成了拆迁方对付不同意拆迁者的筹码。把拆迁矛盾转移到了公民之间。此时,不愿接受“旧城改造”补偿方案的业主成了众矢之的,如果他们坚持主张个人权利,难免会背上“违背民意”的恶名。但是,在“民意”的裹胁下,这部分人的拆迁利益博弈权利被轻而易举剥夺,有悖法治精神。

  “少数服从多数”虽然是一种民主形式,也能推动“旧城改造”的顺利进行。如果2/3的人(假定这些同意拆迁的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同意的“旧城改造补偿方案”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就已经跟“大家投票把你家的钱充公”一样荒唐。打着“民意”的旗号,却依然是权力对权利肆意践踏的鲜活例证。

  (叶祝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