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车位收费成众矢之的

  大众网济南10月30日讯(记者王晓亮)小区车库、车位的是否应该再收费?物业公司擅自重复收费等行为该怎样规范?广受关注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于今日上午举行,围绕人们比较关心的、争议比较大的五个焦点问题,14名陈述人展开唇枪舌战。

  焦点一:车库的费用是否摊入了成本?

  车库、车位问题在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中表现较为突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车库的产权属于建设单位。如果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建设车库,卖房子时可以将车库赠给业主,也可以卖给业主,还可以租给业主。但在实际生活中,开发企业只售不租或租价过高,使得许多业主无力购买、承租而无处停车。

  业主邹春玲认为,车位车库是小区整体环境内容的组成部分,其利用应该服从于业主需要,而且按照成本摊入的原则,车库的费用已经摊入建房成本,业主在买房时已经花了这笔钱了,不能再掏一次腰包,因此应当禁止开发商将停车设施纳入自己的所有权范围单独开发。

  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车场,到底能否出售?开发商代表张延东建议可规定建设单位需凭地下人防车位建设成本未摊入商品房销售价承诺书等文件销售地下车位。

  焦点二:如何规范物业公司行为?

  小区物业公司存在着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改变物业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等问题,如何进行规范,一直存在争论。律师顾建章建议,细化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尤其是服务内容、标准等,减少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泰安市乐园物业公司的王利明说,由于没有明确规定,业主与物业公司争执的结果是部分业主拒绝交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下降,供水供电等部门由于收不齐费用而停水或停电,长此以往,陷入恶性循环之中。她提出,需规定业主不应以服务质量有瑕疵为理由拒绝交服务费,若有证据表明物业确有服务瑕疵,再做另案处理。

  焦点三:水、电、气、暖等设备产权是否移交

  这是这次听证中关注度较高的一个问题,先后有4名代表提及。

  一直以来,水、电、气、暖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及维护问题,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但是相关法律对于专业经营设备的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和移交等问题未作具体规定,由此直接造成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维护责任不能够真正落实。

  条例草案第28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与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手续”,听证会上,专业经营单位代表李东娥认为,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属于业主共有,不应当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投资责任。如果作出规定,应当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保证专业经营单位的投入。

  业主、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代表对条例草案中的规定则表示赞同,一致认为应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投资、维修、养护责任。业主代表张志斌表示,业主每次交付给专业经营单位的水、电等费用里已经包含了设备的维护费用,再由业主另外缴纳费用或承担维修保养责任是不合理的。

  焦点四: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该有报酬?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行使哪些权力?承担哪些义务?《条例》对这些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许多人认为《条例》的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相吻合,需要进一步研究。

  东营市胜安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赵志升谈到了自己的经验,他提出,为避免业主委员会积极性不高或滥用职权,就需要增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如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等,如拒不执行规约和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会议,就撤销其委员资格。

  关于报酬问题,赵志升认为,委员付出劳动,应当给予报酬,这也有助于增加责任心。其来源除由全体业主承担或从公益部分的收益中提取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焦点五:物业自治还要不要居委会

  物业自治后是不是就不再需要居委会、街道办了?怎样保证街道办、居委会人员随时深入封闭管理的小区开展工作?

  对于这些问题,济南市天桥区和潍坊市奎文区街道办的代表谈了各自的观点:应当加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城管执法、公安、城乡规划等部门要对小区进行定期巡查;对无人管理的住宅小区,居委会应当负责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交叉任职是必要的,业主委员会必须支持居委会的工作,居委会也要给予协助和监督;旧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应当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等。

  听证会结束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将对陈述人在听证会上的观点认真筛选、梳理,并选取部分建议充实到《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中,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将于下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