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刚卖出去的车肇事,责任谁担?

  南京军区某装甲团战士刘伟前不久遇到一个法律难题:

  10月下旬,刘伟的哥哥刘XX通过旧货交易市场,将自己的摩托车转卖给一位姓唐的青年,并当场全额收取了车款,摩托车则由唐某开走。双方约定,3天后一起到机动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谁知,办理过户的时间还没到,就有一位郭女士找上门来,要求刘XX赔偿一件陶瓷工艺品。

  原来,唐某回去的第二天,就骑着这辆摩托车将郭女士手提的工艺品撞坏了。郭女士根据车牌号及车管所登记的车主信息找到了刘XX,她说车主登记的是刘XX,就得由刘XX负责赔偿,共计3000元。面对郭女士提出的赔偿要求,刘XX感到很冤枉,但又无从辩驳,便让刘伟帮忙拿个主意。

  刘伟拨通团里的求助热线咨询,保卫股长马保伟告诉他,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摩托车还没有过户,但实际已经交付给唐某使用,不应由刘XX赔偿。

  后来,刘XX拿着《物权法》的相关条款,向郭女士作了介绍。郭女士根据他的建议,以旧货交易市场登记的信息为线索,通过派出所找到唐某,获得了相应赔偿。刘XX也从此事中得出一个教训:在进行类似交易时,要及时登记,以避免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