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保险经纪人在中国保险市场的作用

  较为初级的保险市场上通常只有保险和承保人/保险人,面对面地直接进行保险商品买卖。由于双方在利益上先天矛盾对立,后天信息又严重不对称,长期以来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明显处于弱势。2000年6月16日,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开业,标志着中国保险经纪市场正式启动,打破了中国保险市场旧有的利益格局,加重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方的砝码,使得保险市场的天平逐渐趋于平衡。本文的论述将有助于大家了解,为什么中国要建立保险经纪人制度,以及保险经纪人能够为我国保险市场的繁荣发挥怎样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保险经纪人的性质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为其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的经济组织。从本质上说,保险经纪人是客户利益的代表。下图直观地描述了保险经纪人的市场定位。

  和投保人人是保险公司利益代表的属性不同,保险经纪人必须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站在一起,代表他们的利益。保险经纪人这一属性一方面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另一方面是由保险商品的特点和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决定的。

  (一)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明确规定了保险经纪人的属性。

  1、《被,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再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公司与原保险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安排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

  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人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2、为了强化保险经纪人“客户利益代表”的属性,相关法律法规还做了职业责任方面的规定。《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保险经纪公司在办理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公司应按其保险代理”。

  (二)保险经纪人的属性是由保险商品的特点决定的。

  1、保险商品是一种契约商品。投保人花钱买保险,买的是一张无形的契约,而不是有形服装、汽车等实物商品。相对保险法来讲,服装、汽车这样的实物商品看得见、摸得着,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经验、感觉直接购买;而保险商品则不然,消费者看不见、摸不着,是一张无形的契约,很难直接购买。透过保险经纪人的“慧眼”,消费者得以认清保险商品的庐山真面目,无形且“格式化”的条款可以变成有形且符合“量身定做”要求的保障需求。

  2、保险商品是一张服务性很强的保险合同”的角色。

  3、保险商品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经济活动。再保险的制定、费率的厘定等建立在保险公司若干年基础数据的总结和长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并经过复杂的数学计算得出,消费者根本无从获悉其中的原理从而争取自己的利益;同时,保险合同充满专业术语和模糊性陈述,免责条款充分保障了承保人的利益,消费者也没有可能精确地理解其中的含义和奥秘。在这样小巫见大巫的竞技场上,受伤的只能是势单力薄的买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这时候,保险经纪人就是客户的风险管理专家、保险采购行家。

  4、保险商品是一种创造性很强的金融工具。随着现代金融一体化浪潮的发展,以保障为本色的保险商品也涂上了投资增值的色彩,比如,投资连结类产品也要定期公布投资收益、买入卖出价格,具有明显的证券产品特征。在当今国际保险市场上,这样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的保险商品还在不断翻新。很难想象,在保险市场上除了保险商品的厂方——保险公司以外,还有谁像保险经纪人一样能够洞察市场的变化、随时把握保险商品的脉搏,为投保人/被保险人谋求最大的利益。

  (三)保险经纪人的属性是由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现实情况决定的。

  因为保险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投保人/被保险人才产生聘请保险经纪人的需求。中国保险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高速增长的市场、不规则运行的市场、政策性比较强的市场,保险公司层出不穷,保险商品复杂多变,保险服务参差不齐。这一切对普通的消费者乃至对全社会来说都是非常陌生的。隔行如隔山,在信息披露缺乏的情况下,保险消费者很难对保险人的资信和服务质量、保险产品的性能价格、国际国内市场行情等信息做出准确的评价。同时保险商品是由保险人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化”的保单,套用于所有投保人。在这样的情况下,怎能确保投保人/被保险人买到的保单是适合自己的、优质优价的?这时候,只有保险经纪人可以为投保人量身定制、精打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