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九江大桥坍塌事故民事赔偿及责任处罚之浅议

  应一报社同志的咨询,本人对九江大桥坍塌事故的相关问题发表一下个人观点

  九江大桥坍塌事故民事赔偿及责任处罚之浅议

  ---智健

  2007年6月15日一艘佛山籍运沙船“南桂机035”行航经325国道九江大桥时撞击九江大桥桥墩,造成325国道九江大桥约200米桥面坍塌,初步分析事故导致桥面有4辆汽车坠入江中,7名司乘人员以及2名桥面巡桥工人失踪,广东省各部门目前正在紧张有序地处理善后工作。由于本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巨大,事故发生后涉及的民事赔偿问题及责任处罚问题也必将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本人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一下本次事故涉及的民事赔偿及责任处罚问题,希望同行及社会各界批评指正。

  从本次事故的性质来看,本次事故是一起水上交通事故,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较多,社会大众对道路交通事故比较熟悉,对水上交通事故相对陌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地方相应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调整,水上交通事故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地方相应水上交通管理法规调整。本次事故发生于九江,事故发生地属于内河,因此本次事故应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及其它相应内河航运的管理规定调整。此类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作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是交通事故肇事者承担民事赔偿及相应处罚的依据。

  就民事赔偿而言,由于本次事故系沙船撞击桥墩所致,在排除其它水上运输工具违章及桥墩本身质量问题的前提下,沙船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的可能性较大。此种情况下,事故造成的桥梁、车辆等财产损失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损害赔偿救济的途径、方式比较明确具体,根据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如果驾驶员系职务行为,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船舶所有人及实际支配人来承担,否则驾驶员与船舶所有人及实际支配人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由于还可能涉及到保险、工伤、运输合同等法律关系,情况比较复杂,受害人法律救济的途径也不单一,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不管如何,受害人都有权向本次事故的责任方要求赔偿,同样,如果驾驶员系职务行为,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船舶所有人及实际支配人来承担,否则驾驶员与船舶所有人及实际支配人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东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对水上交通事故的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由于本次事故造成损失巨大,后果较为严重,事故责任方除要承担民事赔偿外,具体的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一款和第四条之规定,本次事故如果是由于沙船驾驶员的过错引起的,则驾驶员难以免除刑事处罚,而且应该适用“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