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挂靠车变卖后未过户,事故责任共承担

  车辆挂靠合同解除了,但变卖后未过户,仍以挂靠公司名义投保,且原车主已去世,这辆权属关系复杂的车撞人了,该谁赔?法院一审判决,都应担责。

  货车肇事女老板受伤保险公司拒赔

  刘女士是武汉某公司老板,去年4月23日下午,她乘坐何某的轿车在江夏武昌大道与一货车相撞,导致她面部等多处受伤,住院38天。法医鉴定,刘女士不构成伤残,后期治疗费8000元,伤后休养3个月,出院后无需护理。

  交管部门责任认定,肇事货车司机王某负主责,何某负次责,刘女士无责。

  这起案件中,两辆车的权属关系都相当复杂。

  刘女士所乘轿车车主是何某,但该车挂靠武汉安顺泰公司。肇事车原车主程某,2008年7月,他将车挂靠在湖北天顺汽运江夏分公司搞运输。2009年,天顺江夏分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挂靠合同。同年7月28日,江岸法院调解,双方解除挂靠合同,货车所有权归程某。2011年6月,程某将车卖给王某,并于同年8月8日在交强险保险单中增加特别约定条款,第一受益人为王某。但该车一直未过户,仍登记在湖北天顺公司江夏分公司名下,并继续以该公司名义投保交强险。去年4月,程某去世。

  刘女士将王某、湖北天顺公司江夏分公司、武汉安顺泰公司、何某及保险公司等5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天顺公司称,货车车主为程某,应追加程某为被告,公司已通过法律途径与程某解除了挂靠合同,公司对该车不享有所有权,也不存在监管权,不应担责。

  保险公司称,事故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公司不知道实际车主是王某,也不应担责。且刘女士是公司法人,不存在误工费等。

  法院判决:5名被告都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为由主张免责的,法院不予支持。此案中,保险公司应担责。

  根据交管部门的责任划分,法院酌情划定,王某承担70%赔偿责任,何某承担30%赔偿责任。

  天顺公司虽与挂靠人程某解除了挂靠合同,但仍未变更登记,对第三人来说,天顺公司仍是挂靠公司,因此,公司仍应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女士损失如何算?刘女士虽为老板,但其受伤会影响到公司经营及其本人受益,其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同行业(制造业)的平均收入计算3个月。

  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813元,王某及天顺公司连带赔偿7422元,何某及安顺泰公司连带赔偿31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