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浅议交通肇事逃逸致死的定罪

  作者:吕华红

  内容提要:交通肇事罪是当前社会中一种常发的严重犯罪。本文主要探讨了交通肇事罪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与逃逸人的主观罪过。笔者认为无论在实践中,还是从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逃逸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仅可能持过失,还可能持故意(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科学的立法不应将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态度规定在同一个过失犯罪的条款之中,且适用同一法定刑。因此笔者主张立法应加以修改完善,并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主观罪过

  我国79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规定如下:“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97刑法规定如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刑法与旧刑法相比,对于交通肇事罪,增加了如下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新刑法提高了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为严厉打击交通肇事罪提供了法律根据。但是,刑法的规定却过于笼统,不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也导致了刑法理论界对其理解上的分歧。尤其是关于行为人逃逸后,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什么样的心理态度。本文拟从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逃逸人的主观罪过以及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求促进对交通肇事罪的进一步研究。

  一、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一)逃逸的含义

  逃逸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以后,没有给予被害人以积极救助,反而逃跑,弃被害人于不顾的行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弃被害人于不顾的目是逃避法律责任与法律追究。逃逸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本应尽一切努力救助被害人,而且行为人也能够履行这种救助义务,但行为人却违背了该义务,因此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行为人是以不作为的行为方式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逃逸致人死亡是行为人肇事以后,不履行救助义务而逃逸,弃被害人于不顾,致使被害人因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据此概念,显然将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当时就被撞死,或者被撞得奄奄一息,即使及时送往医院,也没有得到救治的情形排除在外。因为如果被害人当即死亡,或者被撞得奄奄一息,即使予以救治也无法挽救其生命而造成死亡的情形中,其死亡显然是交通肇事主行为的后果,而不是事后行为人逃逸所造成的被害人因未能得以及时救治而死亡的结果。换句话说,也就是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该种场合下,排除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的存在。

  二、实然角度透视逃逸人的主观罪过

  关于逃逸人(交通肇事者)对其逃逸后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什么样的主观心理态度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仅适用于交通肇事罪转化而成的故意犯罪①。即行为人肇事后明知被害人有生命危险,但为逃避法律追究而见死不救而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也包括交通肇事后故意将有生命危险的人转移,抛弃导致其死亡的。

  第二观点认为:这一规定,既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也适用于间接致人死亡的情况,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如果肇事者故意把伤者转移到不易被人发现偏僻之处,使其不能的到救助,之后逃逸;或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晚上黑漆漆地看不清人,人烟稀少,肇事者明知自己逃跑后,受伤者得不到及时救治必然会死亡,却依然逃跑,是为直接故意。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必然死亡有明确的认识,却不履行救助义务,不应再视为放任,而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认识到必然性,只能是直接故意杀人,而构成故意杀人罪②。

  第三种观点:“因逃逸致人死亡“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不包括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③。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时,逃逸人对伤者死亡结果的发生,既可能持过失,也可能持(间接)故意的态度。理由如下:

  (一)符合实际情况

  如甲是燃煤厂的一名司机,某日,甲送一批煤往外市的某煤球生产厂家,因急着赶路超速行驶,行到中途,看到他的右边有一辆小轿车,想绕道超过小轿车,不料开到离小轿车头很近的时候,一转弯挂住小轿车的头部,将其撞到旁边的路沟里,车被撞翻,司机和一位乘客被甩到地上,甲看到撞到人,立即下来看看两人的伤势情况,看到司机跟乘客都流了大量的血,他试探司机的鼻息发现鼻息已无,脉搏也已停止,认为司机已经死亡,乘客情况也差不多,马上就要死亡,于是驾车扬长而去,结果法医鉴定认为司机跟乘客由于未得到及时救治,流血过多而死亡,非当时即被撞死。

  这个案例中,甲只探了被害人的鼻息与脉搏后,误认为司机和乘客已死,属于应预见被害人死亡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属于疏失大意的过失。

  上例改变一下,如果甲明知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就会死亡,依然疯狂逃逸,妄图逃脱罪责,则甲对司机及乘客的死亡持放任的态度,即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在这种情况下甲的犯意已发生变化,已不再是单纯的违反注意义务,而对他人的生命造成伤害,而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对他人的生命安全持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心理态度。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交通肇事罪的范围,而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