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车祸是交通事故吗?

  一、车祸是交通事故吗?

  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显然的

  首先车祸不一定定性为交通事故,而交通事故也是实际上的车祸。

  车祸不一定在公路上发生,而交通事故一定在公路上发生。

  车祸可以是单个车辆发生,而交通事故一般是两辆或多辆车之间发生的车祸。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二、交通事故伤残怎么评定?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经治疗已达到临床效果稳定即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一)评定伤残等级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交通事故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经过系统治疗,达到医疗终结,根据功能障碍情况,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1、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交通事故损伤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2、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

  (二)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1、认真分析伤残与交通事故致伤的因果关系。

  2、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对于交通事故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实事求是地评定。

  3、对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伤残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四肢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四肢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四肢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去哪里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法医中心作出,事故当事人据此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7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确实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个重要程序,准确地说是事故处理程序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不同的伤残鉴定级别赔偿数额会差别很大,因此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对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都很重要。

  1、交通事故受伤伤残鉴定一般在治疗终结后进行,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稳定的时期。从鉴定机构的经验判断鉴定时间来看,头部伤害一般要六个月以后,一般其他部位伤害要三个月后才能进行。

  2、选择鉴定机构应当到当地人民法院备案的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3、一般鉴定机构不接受个人委托,所以申请鉴定最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律师事务所来委托进行,也可以起诉到法院后由双方共同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单方委托鉴定后一方不认可鉴定结果的情况,因此诉到法院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