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提高

  昨日,记者获悉,2011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从5月1日起正始执行。按照新标准,城市人口如果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死亡赔偿金达32万余元,比去年增加3万余元。农村人口死亡赔偿金为116640元。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根据有关规定,每年省公安厅、省高院、省统计局、省调查总队四部门将根据上一年度的居民收入等情况,一年调整一次赔偿标准。今年的赔偿标准和去年的相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6058元/年,增加1691元。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副大队长丁立新告诉记者,按这个标准来计算的话,如果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死亡赔偿金应该为321160元,比2010年的标准高出33820元,丧葬费应该为14046元,两项加起来可达到335206元,比原来高出3601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