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农家女遭遇交通事故赔偿“同命不同价”

  编者按: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农民工在遭遇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以及其他灾难性损害后,得到的赔偿比城镇居民低。这种“同命不同价”的不公平的社会现象吃常发生。

  新闻回放:农家女惨遭交通事故同命不同价

  2007年10月12日下午15时25分许,在杭州某饭店上班的杨某(男,36岁)驾驶公司的一辆客车途经德胜路、再行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的王某(女,48岁)相撞,导致王某腰椎压缩性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王某来自江西省广丰县某农村,系来杭务工人员。事故发生前,王某刚在杭州得到一份保姆工作,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且刚刚工作2个多月。事故发生后,王某不得不放弃来之不易的工作住院治疗。连住院带在家休息,王某治疗的时间长太16个月,并先后经历了两次手术。虽经长期治疗,王某依然落下残疾。经历这次事故之后,王某的腰部时常疼痛,经专业权威部门鉴定,已构成9级伤残。

  2009年1月,王某的治疗基本结束,王某及其家属与杨某所属饭店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但双方分歧巨大。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杨某所属的饭店认为,王某是农村户口,况且来杭州工作、生活未满一年,所以应该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赔偿;但王某及其家属提出,王某虽然在杭州工作、生活未满一年,但是来杭州之前,在金华工作、生活已满一年,并拿出了相关证明,据此他们认为应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律师说法:人身损害赔偿不以户籍为标志

  对此,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任鹏飞律师分析本案后认为应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赔偿权利人的分类是“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不是“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城镇居民并不等于非农业户口,农村居民也不等于农业户口。城镇居民是指在城镇有固定的住所居住、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及生活来源的人员,并不以户籍为标志。凡是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都可以视作城镇居民。

  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贾晓慧律师从伤残赔偿金的性质分析也认为本案中王某应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伤残赔偿金是这么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根据是劳动能力的丧失,其性质是对受害人因致残导致的收入减少的补偿。因此,赔偿的标准要根据收入的标准来确定。如果收入来源地是城镇,其收入标准与城镇居民相同,那么就应该按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赔偿。

  任鹏飞律师认为:王某虽然户籍在农村,但是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已满一年,其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均在城镇,所以应该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赔偿。由于其经常居住地是金华,并且金华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高于杭州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应该根据金华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赔偿。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口流动不断频繁,城市化进程加速,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镇。然而他们中间的大部分人户口仍在农村,但其已“人户分离”由农村进入城镇,在城镇工作、生活、居住并达到一定期限。他们已融入城镇,居住环境、生活条件、职业状况以及收入和消费标准均完全不同于农村居民。尤其是收入和消费已经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标准。对于这部分人而言,在受到人身损害时,其遭受的收入和财产等实际损失已远远大于在其进城以前作为农村居民所遭受的损失,用农村居民标准对他们给予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农民工在遭遇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以及其他灾难性损害后,得到的赔偿比城镇居民低的这种“同命不同价”的不公平的社会现象。因此,应当正确理解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以避免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不公、维护农民工平等的人格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