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出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多少

  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的,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60万元人民币。

  国际旅行社除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外,经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还应缴纳100万元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每设立一个分社,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社,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

  质量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当出现以下4种情形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对旅游者进行赔偿:旅行社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损失;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因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8日发布《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中指出,以上4条,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件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适用该“保证金”赔偿。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同时,执行涉及旅行社的经济赔偿案件时,不得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经费帐户上划转行政经费资金。

  不适用保证金赔偿的情形:第一,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第二,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第三,适用保证金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第四,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的;第五,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质监所接到赔偿请求书后,经审查符合质量保证金赔偿条件的:符合质量保证金赔偿范围,请求人是旅游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旅游者或其合法代理人的;有明确的被投诉旅行社、具体的要求和事实根据的,都要及时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从接到赔偿请求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受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