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产品责任期间的时效是什么

  一、因产品质量致害的类型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身伤害

  人身伤害是指因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了受害人人体和健康的损害,例如,人肢体的损伤、残废、灭失等以及身心的疾病、死亡等。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和其它费用;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受害人的收入损失。依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1款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等。这里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人身伤害包括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即本人的人身伤害与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例如,甲与乙在甲的家中看电视,电视机突然爆炸,嘣起的碎片致使甲与乙同时受伤。

  (二)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是指缺陷产品造成的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这里的财产损害也包括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即本人的财产损害与造成第三人财产的损害。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一般来说,因产品缺陷而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往往在损害事故发生后即可表现出来,是实际损失,可以以货币的形式加以计算。而因产品缺陷造成的间接损失,必须是作为物质损害的直接后果而出现的经济损失才给予的赔偿。因此,凡属《产品质量法》中的财产损害,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对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也属于财产损害的范畴,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对此作了规定。

  二、产品责任期间的时效是什么

  在诉讼时效方面,我国产品责任法规定了两种特殊时效:一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时效,这种时效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用户,消费者满10年即丧失。尚未超过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是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它是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满两年。我国产品责任法的上述规定与欧美国家的做法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我国在时效方面的规定则显得较为一统而不够详尽,这主要体现在责任期限方面。我国产品责任法只规定了“尚未超过明示担保的除外”,但对于如果该产品的明示担保期限少于10年应如何计算,如果产品的销售者或生产者对明示担保期间的虚伪陈述能否适用本条款,对于损害是由于长期受缺陷产品的影响而造成的,或者产品交付时即存在致人损害的属性,但在10年之后才为合理谨慎的一般人所发现,等等,在我国产品责任法中均未作出规定,这就给审判机关在适用法律上带来困难。而美国的《统一产品责任法》(简称《统一产品责任法》)对于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期间规定了三种时效:第一,产品安全使用期;第二,责任期限;第三,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