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产品责任期间的时效如何计算

  ​​一、产品责任诉讼时效有多长时间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两点。第一,就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根据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即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二,我们还应注意,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即生产者将产品交付给第一个消费者之日起满十年,可不承担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作出这一规定的主要考虑,一是产品缺陷一般在投入流通、使用后十年内都会表现出来,受害人应当及时行使索赔权利;二是产品投入流通后,其物理、化学性能都会发生很大变化,要求生产者对出厂十年后的产品仍然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不够公平。当然,生产者通过产品广告、产品说明书等形式明示担保产品的安全使用期在十年以上的,其应承担的责任不受十年的限制。在生产者明示担保的期间内,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仍应承担责任。这是一个除斥期间,不会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二、有关产品质量责任及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的法律条文规定如下:

  1、《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2、《合同法》第158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3、《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