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宁夏笔迹司法鉴定的流程是什么

  (一)预备检验阶段

  受理鉴定是预备检验阶段中由鉴定部门所做的一项准备工作,在受理委托单位送检的鉴定时,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了解案情明确送检要求即向送检人了解案件的发生、发现及侦察调查中的有关情况。了解案情的目的首先是为了确定案件的性质,决定是否应当受理鉴定;其次是明确笔迹物证与案件的关系,以便结合案情对遇到的疑难问题作出客观科学的鉴定。在受理鉴定时一般应向送检人员了解以下内容:

  1、发案情况,即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发现经过。

  2、侦察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对作案范围的判断以及根据是什么?嫌疑人嫌疑的根据是什么?

  3、嫌疑人的情况,即了解嫌疑人的年龄、籍贯、职业、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个人爱好、平时表现等情况,便于确定其究竟有多大的伪装能力。

  4、物证的鉴定与查证情况,即了解送检的笔迹物证是否经过其它部门检验,鉴定结论及依据如何?另外还要了解案件中的其它物证如纸张、书写工具、手印、脚印等现场遗留痕迹物证的

  5、明确鉴定要求,即向送检人员了解要求鉴定解决什么问题,必要时还可根据笔迹物证和样本条件商定、修改鉴定要求。

  (二)查验物证笔迹

  1、查验物证笔迹是否清晰完整,有无检验条件。凡具有检验条件的虽然检验条件差些也要尽可能利用现有条件予以鉴定,而对那些字数很少又模糊不清确已失去检验条件的可以不予受理。

  2、了解物证笔迹原始状况,主要是对那些直接书写在某些物体上的字迹应了解它在现场上的原始状态,如具体位置、倾斜方向、字迹大小以及使用什么工具在何种物体上书写的,物体表面状况如何等,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3、了解物证笔迹本身情况,对于支票、收条等证据应了解哪些是作案人字迹,哪些是无关人员字迹;对于照片、复印件类的物证笔迹材料更应向送检人员了解其中的某些笔画的连接、搭配及笔顺关系,有的还需要确定哪些是无关痕迹等。

  4、了解物证笔迹在提取、拍照、包装、运送过程中是否发生过变化及变化的程度和原因等。

  5、核对物证笔迹的数量和名称并进行登记。

  (三)查验样本

  1、核实样本笔迹哪些是嫌疑人书写,哪些是无关人员所写。

  2、了解物证笔迹的种类和收集方法,以确定其使用价值。

  3、查验样本笔迹的数量是否充分,质量是否符合鉴定要求,以决定是否需要提请送检部门补充收集笔迹样本。

  4、对样本笔迹的种类及名称进行登记,鉴定完毕后与物证笔迹一并交还送检部门。

  (四)办理受理鉴定手续

  1、送检部门提交委托鉴定手续,如委托鉴定书或委托鉴定公函。只有公、检、法、司及地市以上的纪检监察机关具有委托鉴定权。

  2、送检人员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其内容主要包括案件名称、简要案情、送检单位送检人名称、物证笔迹和样本笔迹情况、嫌疑人情况介绍等。

  在检验笔迹的时候还要看哪些是嫌疑人书写的哪些是无关人员书写的,还要确定其交织,并且分门别类的对样本进行登记,之后还要对案件的名称和案情以及送检单位和送检人名称进行标记,在检验完之后将笔记和证物交由送检部门即可。

  申请司法鉴定的前提条件是,根据《司法鉴定通则》的相关内容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司法鉴定通则》的相关内容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一)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1、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2、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3、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4、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5、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7、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收费标准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三)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