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保密协议中没有涉及竞业限制合理吗?竞业限制限制对象有哪些

  保密协议中没有涉及竞业限制合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所以,保密协议是否要约定竞业限制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决定的,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必须要在保密协议里约定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限制对象有:

  1、高层管理者,掌握企业大量商业秘密;

  2、技术研发人员,掌握企业技术秘密;

  3、高级营销人员,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

  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

  5、重要信息员,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这主要是针对咨询行业来说。

  如果有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