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肇事逃逸,亲友来顶替

  2010年7月26日5时许,顾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414县道由小西门往汀溪方向行驶,行至县道414线,碰撞同向由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顾某弃车逃离现场。

  害怕不已的顾某以自己有前科为由,恳求姐夫肖某顶替自己充当肇事车驾驶人。同时,恳求车主陈某帮忙作证。

  肖某同意后即到事故现场并打电话报警,后被交警带回调查;陈某则回家拿肇事车的证件随后也到同安交警大队作伪证。

  交警部门通过相关侦查手段和证据,发现真正的肇事司机是顾某,而非其他人。

  该事故经同安交警大队认定: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顾某、陈某于2010年8月18日到同安交警大队投案接受调查。

  李某家人将肇事司机顾某和肖某、陈某和安邦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追究前三者刑事责任,并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54万元。

  亲友作假证,包庇被判刑

  一审法院认为,顾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肖某、陈某明知顾某犯下罪行而作假证包庇,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是共同犯罪。

  一审法院分别判处顾某、肖某、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一年二个月,以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安邦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应赔偿11万元;李某因为已在城镇居住超过一年以上,应按城市居民标准进行赔偿,顾某、陈某应共同赔偿李某家属36万元。近日,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