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证券交易强行平仓法律问题浅析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上海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修订前的《证券法》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已经加入融资融券条款,这为融资融券业务扫清法律障碍。今年,融资融券业务在我国正式启动,这不仅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证券公司在此之前有争议的行为也将得到法律上的确认。例如,证券交易中的强行平仓问题。

  一、修订前《证据法》中证券交易强行平仓的法律责任

  1、证券交易强行平仓的法律依据

  证券交易强行平仓与深圳取得会员或客户的强行平仓权利是法定的,而在证券交易中,立法没有给予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公司行使强行平仓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证券公司会与客户在融资合同中约定平仓条件,但因过去我国证券法限制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交易融资,股民与证券公司因为融资融券而形成的借贷证券公司律关系因为抵触法律而无效。尽管证券公司有相关的行业惯例,但是行业惯例不是法律渊源,不能成为证券公司强行平仓的法律支撑。所以,证券公司因融资关系对客户账户进行强行平仓没有法律依据。

  2、证券交易强行平仓的后果承担

  证券公司对客户账户进行强制平仓所产生的纠纷,例如强行平仓产生的费用和损失承担问题,法院通常认为证券公司负有期货,融资融券源头在证券公司,应当严格证券公司的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证券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二、依据新《证券法》分析证券交易强行平仓的法律责任

  1、证券强行平仓的法律依据

  强制平仓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客户与证券公司双方在融资融券协议中明确约定强制平仓的条件,因客户逾期未还欠款或者期货合约金,股票市值之和达到约定下限,证券公司即采取平仓措施;二是在融资融券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强制平仓的清偿手段,证券公司为追回逾期融资融券欠款而按行业习惯进行强制平仓。

  新《证券法》删除了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限制性条款,使券商融资融券业务合法化。如果是上文中的第二种情况,证券公司仍然涉嫌侵权。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证券公司的强行平仓行为只能以股民与证券公司签订的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融资融券协议为依据。

  2、强行平仓的后果承担

  在存在有效的合同情况下,我们认定责任的承担,要依据合同中规定来区分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的过错大小。如果证券公司没有过错,完全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强行平仓,对客户利益的保护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则不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法律后果。反之,证券公司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现行法律的规定并不是为证券公司推脱责任,相反,证券公司营运风险得到较好控制的情况下,会为中小股民带来稳定的交易环境,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

  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不断健全,融资融券业务会得到广泛的开展,其相关的交易制度也会逐渐健全。制度的良性循环可以促进良好的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社会稳定和市场快速发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