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除斥期间是什么意思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例如《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在民法上,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权利的存续或行使的,主要有消灭时效(中国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关于诉讼时效,中国《民法典》及有关特别法都有比较完整系统的规定,人们对此十分熟悉。而关于除斥期间,立法规定就相对较为分散了,加之其与诉讼时效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将除斥期间误认为是诉讼时效,而实际上,两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六十日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也适用于支配权和请求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的期间就是除斥期间)。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因而,权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便发生消灭。

  民法规定权利行使或存续的期间,主要目的在于稳定民事法律关系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然而,仅有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尚不足以达到此项目的,因为诉讼时效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权利,而仅适用于请求权。而在某些场合,如合同解除权或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而非请求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若对此类权利的行使不设置时间上的限制,民事法律关系将处于无限期的不确定状态。因此,各国民事立法,包括中国立法,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外还规定了除斥期间,也就是对某些权利规定一个不变的存续期间,只要时间届满,不问其事由如何,该项权利即告消灭。这种时间上的限制的制度价值在于,尽快消除因形成权带给当事人法律利益的不确定状态,稳定彼此的法律关系。由于除斥期间通常采用个别的规定方式,因此,在不同的场合,除斥期间又分别具有各自的特点、作用。

  例如,在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及时纠正意思表示的瑕疵,否则,除斥期间经过,撤销权即归消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而成为完全有效的民事行为。又如,在赠与合同订立后,赠与人在一定期间内享有撤销权,逾期不行使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再如,在无权代理合同中,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在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作出追认之前,可以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仅仅被动地等待追认占除斥期间的设定,完善了民法上关于时间期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