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例子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二者的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

  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期间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5、期间是否可变不同。

  6、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

  7、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

  8、诉讼时效经过后,请求权依然存在。

  9、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

  除斥期间可以分为法定除斥期间和约定除斥期间。前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后者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律自行约定。甚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向对方单方提出一合理期限。例如,中国《民法典》第564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解除可以由法律规定除斥期间,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约定除斥期间,并允许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期限时由对方催告确定合理期间。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例如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的特征在于:

  (1)它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

  (2)它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

  (3)其适用直接凭借法院职权,不取决于当事人诉讼主张;

  (4)其期间原则上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

  (5)它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且不限于请求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