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长春男肇事逃逸,自首获轻刑

  4月21日上午,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当庭判决被告人徐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0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徐XX驾车在102国道行驶时,将颜XX、邢XX、袁志兰三人撞倒并造成颜XX死亡后逃逸。同日21时许,长春市交通治安巡逻大队调查交通事故过程中,被告人徐XX主动承认交通肇事,投案自首。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汽车产业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人徐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肇事车辆所有权人长春市XX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害人邢XX及被害人颜XX的家属协商赔偿问题,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2月16日以仲裁调解书确认:长春市XX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被害人颜XX家属人民币13万元(已给付人民币11万元),赔偿被害人邢XX人民币1.5万元。仲裁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国《仲裁法》规定的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法院仅对该案的刑事部分进行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徐XX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罪属于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确定的15种罪名之一,长春中院根据相关规定最终确定,判决被告人徐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