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车辆出借事故,车主的责任

  【案情】

  2012年1月7日,蔡甲驾驶无偿借用王丁的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受害人樊乙撞伤。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驾驶人蔡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樊乙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时,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车主王丁出借车辆时也未告知蔡甲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蔡甲持有合法驾驶证。受害人樊乙伤情构成四级伤残,医疗等各项损失共计176000元。

  【分歧】关于本案赔偿责任的承担,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车辆借用人蔡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车主王丁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事故虽由车辆借用人蔡甲引起,但车主王丁因未给车辆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故其应对加重借用人的责任风险部分,即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与车辆借用人蔡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由车辆借用人蔡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车主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由车辆借用人蔡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车主王丁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本案中王丁无偿借用蔡甲驾驶自己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蔡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没有投保交强险,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车主王丁存在一定的过错,出借车辆时未告知蔡甲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也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