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股权转让基准日怎样确定?

  一、股权转让基准日怎样确定?

  1、转让评估所选基准日必须是矿业权有效期内;所选基准日应与评估工作时间不远于2个月;基准日原则上应选在年底、月底。

  2、矿业权评估选取基准日应考虑方便资料的收集、评估计算及与相关行为等衔接。

  3、矿业权评估结果备案或确认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半年内提交。资产评估是为特定的经济行为服务的,选择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资产评估是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估算。这一时点通常以“日”来表示,被称作评估基准日,又称估价期日。它是确定资产状况和资产价值的基准时间,也是评估结论开始成立的一个特定时日。

  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3、明晰股权结构。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三、股权转让的好处是什么?

  1、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机构持股比例达到发行在外股份的30%时,应发出收购要约,由于证监会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从而可以在不承当全面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轻易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权,大大降低了收购成本。

  2、由于中国的同股不同价,国家股、法人股股价低于流通市价,使得并购成本较低;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得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