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醉驾免刑,审慎负责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近日对池某危险驾驶一案的判决引起人们的关注。经检测,被告人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4.2mg/100ML,但考虑到其酒后驾车是为送生病的女儿去医院就诊,属于有情可原,且未发生事故,故法院判处其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11月15日《广州日报》)。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的几个月以来,各地陆续出现了一些醉驾定罪免刑的判决,对醉驾的处理问题再次引起了争论。有人认为,定罪不处刑,这是“醉驾入罪”的严格规定有所松动的迹象。难道醉驾真能“情有可原”吗?免刑判决是否合法合理呢?

  应该说,法院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并不违背法律规定。首先,这一判决肯定了醉驾者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定性问题上符合立法要求;第二,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可见,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是法院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第三,定罪但不判刑,客观上也可以纠正社会上存在的“入罪就一定判刑”的认识偏差。

  正如越秀区法院法官所介绍,他们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主要依据是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浓度的高低,另外,有无发生诸如追尾、碰撞等交通事故,过往有无交通违规记录、认罪态度好坏等因素都是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就池某危险驾驶一案来说,“送女儿上医院就诊”的情节,也属于一种酌定量刑情节,表明醉驾者的主观恶性较小。只要法院以案件事实为依据,又有细致科学的量刑标准,即使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也未必意味着对醉驾入罪的严格规定打了折扣。

  同时必须强调的是,法院在对醉驾案件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时,应当怀有一种审慎和负责的态度。《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仅仅几个月,遏制和打击醉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这个时候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可能会引起公众不必要的怀疑。

  因此,笔者认为,在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法院应充分、全面地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在犯罪情节轻微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考虑到醉驾行为的特殊危险性,对这里的“可以”,可以作为“应当”来解读和执行,有意识地通过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方式,让醉驾者得到足够的惩戒。

  同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驶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有责任做好“两法衔接”工作,将案件移交行政执法部门,由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