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会被扣留驾驶证的行为有哪些

  (一)驾驶证注销惩罚的意味比较少,一般有七种情况。注销后如果条件合适,可以随时再申请驾驶证。

  1、【注销不是惩罚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2、【何种情况注销的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的;

  (2)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提出注销申请的;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5)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6)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7)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因第5项、第6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一、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对人暂时性的限制自由;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二、行政强制执行包括:直接:拍卖;间接:滞纳金、代履行等。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其中包括暂扣和吊销行政许可。四、故扣留驾驶证不属于行政强制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至做出处罚决定为止。但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